三、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
1、首先言词确凿的告知,在已经接受检察机关谈话的情况下,其受到刑法处罚的绝对不可避免性,隐瞒、掩盖犯罪事实已经不可能,必须真实面对犯罪事实。现在唯一可以选择的是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坦白,拒不供述将失去一切从轻的机会。坦白的主动权掌握在其自己手中,必须要以积极的行为及事实来说明,决择要从快,因为检察机关办案是有期限的,不可能给他无限的时间,另外检察机关对他下一步强制措施的采取也要视你坦白情况而定,劝其不要错过机会。
2、对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较重的罪行,将会被处很重的刑罚,因而产生拒供畏罪心理障碍的。此时采取增压的讯问方式,先将其罪行的严重性说足,以达到置死地而后生的情境,增加其心理压力,但要把握好度。因为增压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产生强烈的求生愿望,变畏罪的压力为坦白的动力,所以绝不能将他的心说死了。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达到“生”与“死”的临界状态并无助时,侦查人员此时以言、行让犯罪嫌疑人感知唯一能救助他的人是侦查人员,然后侦查人员以救助者的身份为其指明唯一的出路——坦白。
3、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并不重,处罚较轻,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罪行较重而产生拒供心理障碍的。此时采取减压的讯问方式,以缓和、轻松的方式、态度讯问,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减轻其心理压力,以消除其紧张的情绪,并结合其犯罪事实将法律条款交由其自行阅读,同时解释法院在实际审判中的量刑幅度。然后说明其本身的罪行并不重,处罚会较轻,如果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还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就更轻了。
四、注意事项
1、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交替使用、先后使用,实际使用时可因人、因时而宜,灵活掌握使用。
2、在采取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时,可以正反案件作对比说明,以配合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以促进或强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矫正情况。正反案件的选择要与增压、减压的讯问相匹配,增压讯问时举反例,减压讯问时举正例,另外,案例的选择要真实、犯罪嫌疑人知道为宜。
3、侦查人员的举例说教要言之有物,真实、贴切,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较强的比照性,这样就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关注并取得信任。空洞、不切实际,无可比照性的说教,不仅不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关注,还会引起犯罪嫌疑对侦查人员所讲内容真实性的怀疑。
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案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人极少,对抗到底什么也不供述的也极少。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都能使犯罪嫌疑人发生由拒供到如实供述的转变,只是转变过程的长短、快慢会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的矛盾此消彼长,侦查人员不仅要掌握犯罪嫌疑共性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同时还要掌握个体差异性,以快捷、简便、高效方式完成讯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