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分析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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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清犯罪事实的侦查手段之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真实供述仍为重要。讯问工作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直接接触的一种激烈对抗、复杂多变的侦查活动,充满着智能性、迷惑性,体现了侦查与反侦查、讯问与反讯问的尖锐矛盾。“知彼知已,百战不殆。”作为一名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不仅要正确、客观的自我肯定,并适时进行心理调节,始终坚定信心,同时还要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和特点,有的放矢的运用谋略展开攻心讯问。这样才能始终把握讯问的主动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掌控力,避免刑讯逼供,以获取真实、合法的口供。下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障碍作简单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畏罪心理的概述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因自己的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处罚,致使自己的家庭、名誉、前途、经济利益等受到损害,因害怕和恐惧而产生的一种拒供心理障碍。每个犯罪嫌疑人身上几乎都普遍存在这畏罪的心理障碍,并且常常贯穿于整个讯问过程中。

  畏罪心理对侦查人员来说同时具有利、弊双重性。弊是畏罪阻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利因为害怕处罚而产生获得从轻罚的心理需求,这种求轻的心理需求正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的突破口。

  二、畏罪心理在讯问中的具体表现

  畏罪心理障碍在讯问开始表现为拒不供述,对侦查人员问到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时而不作回答或百般抵赖,时而试探摸底,以探侦查人员的虚实。此时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有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等其它拒供心理支撑畏罪心理,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心态较为稳定。等到实在赖不下去时会编造假口供以混淆视听,当谎言被揭穿或认识到检察机关确实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时,又会避重就轻,并寻找借口以减轻罪责,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神情较为紧张,思想开始动摇。在没有退路时才开口交待犯罪事实,交待后还会因为害怕受到刑罚处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时供、时翻,出现一个反复过程。直到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被被矫正到坦白的定势后才会有相对稳定的供述。


 三、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

  1、首先言词确凿的告知,在已经接受检察机关谈话的情况下,其受到刑法处罚的绝对不可避免性,隐瞒、掩盖犯罪事实已经不可能,必须真实面对犯罪事实。现在唯一可以选择的是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坦白,拒不供述将失去一切从轻的机会。坦白的主动权掌握在其自己手中,必须要以积极的行为及事实来说明,决择要从快,因为检察机关办案是有期限的,不可能给他无限的时间,另外检察机关对他下一步强制措施的采取也要视你坦白情况而定,劝其不要错过机会。

  2、对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较重的罪行,将会被处很重的刑罚,因而产生拒供畏罪心理障碍的。此时采取增压的讯问方式,先将其罪行的严重性说足,以达到置死地而后生的情境,增加其心理压力,但要把握好度。因为增压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产生强烈的求生愿望,变畏罪的压力为坦白的动力,所以绝不能将他的心说死了。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达到“生”与“死”的临界状态并无助时,侦查人员此时以言、行让犯罪嫌疑人感知唯一能救助他的人是侦查人员,然后侦查人员以救助者的身份为其指明唯一的出路——坦白。

  3、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并不重,处罚较轻,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罪行较重而产生拒供心理障碍的。此时采取减压的讯问方式,以缓和、轻松的方式、态度讯问,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减轻其心理压力,以消除其紧张的情绪,并结合其犯罪事实将法律条款交由其自行阅读,同时解释法院在实际审判中的量刑幅度。然后说明其本身的罪行并不重,处罚会较轻,如果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还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就更轻了。

  四、注意事项

  1、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交替使用、先后使用,实际使用时可因人、因时而宜,灵活掌握使用。

  2、在采取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时,可以正反案件作对比说明,以配合增压、减压的讯问方式,以促进或强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矫正情况。正反案件的选择要与增压、减压的讯问相匹配,增压讯问时举反例,减压讯问时举正例,另外,案例的选择要真实、犯罪嫌疑人知道为宜。

  3、侦查人员的举例说教要言之有物,真实、贴切,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较强的比照性,这样就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关注并取得信任。空洞、不切实际,无可比照性的说教,不仅不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关注,还会引起犯罪嫌疑对侦查人员所讲内容真实性的怀疑。

  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案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人极少,对抗到底什么也不供述的也极少。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都能使犯罪嫌疑人发生由拒供到如实供述的转变,只是转变过程的长短、快慢会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的矛盾此消彼长,侦查人员不仅要掌握犯罪嫌疑共性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同时还要掌握个体差异性,以快捷、简便、高效方式完成讯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