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疏导在未检工作中的必要性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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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疏导在未检工作中的必要性

(一)从犯罪心理原因上分析

在一起纠集多人的校园故意伤害案中,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在不知原由的情况下便参与故意伤害。在案后讯问中,问到涉罪未成年人小新(化名,以下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时,他说我不知道为什么打架,但是小宏是我哥们,他叫我打,我便打了,肯定那个人(被害人小申)欺负了我哥们。同案人小宇说,在宿舍时,大家都一起打小申,我如果不打,大家会觉得我不够意气,以后就不和我玩。同案人小鹏说,我是最后到宿舍的,看到大家在打小申,以为我们宿舍谁被欺负了,就上去也打几拳。

从这个案件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不足,遇事后不搞清楚原因,盲目讲义气,一味的跟风,为朋友两肋插刀,这其实是群体性心理取暖。在实践中,很多涉罪未成年人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让朋友“看得起”,而后参与抢劫,盗窃,甚至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在莆田市H区检察院办理的92件149人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存在这种心理的未成年人占61%。

刚年满17周岁的小清,因犯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小清是有很多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吸毒、盗窃、诈骗、打架。在小清的父母眼里,小清是他们已经无法管教的小孩,该案的发生,是小清父母主动报警。小清的父母从小对小清十分溺爱,慢慢长大后,父母发现小清有越来越多的坏习惯,在学校也成了问题学生,学校找其父母要求让小清主动退学。退学后的小清,在社会上认识不良青年,开始学会吸毒,偷家里的钱,父母因管教不动,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管教”。

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当,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父母从小过度溺爱,使小清形成自我中心,缺乏责任心。当遭遇挫折时,心理承受能力差,易受外界影响,容易误入歧途。在未满14周岁时,小清便成问题学生,学校的教育“失败”的情况下,选择对小清进行“放弃”,父母的无力管教,也选择“放弃”。在缺少情感引导的小清,更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最终走上犯罪。

行为通常是由心理支配,处于青春过渡期的未成年人在逆反、个体自我、冲动等心理支配下,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熏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心理疏导是通过运用心理学方法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找准支配行为的心理原因,使涉罪未成年人在认罪、悔过后,重建健康心理,回归社会。



(二)从未检工作性质上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历30年发展,201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目前全国有900多个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②现行全国检察机关都在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通过“少捕慎诉”、“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帮教帮扶”等措施来感化未成年人,助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莆田某H区检察院2013年至今,对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为11%,不诉率为25% (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同时通过各种帮教活动的开展,已帮助47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或走上工作岗位。犯罪心理疏导工作是协助未检开展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人工作重要措施,有利于更好的疏导未成年人的情绪,使其接受自己的问题,愿意自我改变,“由内而外”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

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处于重要的几个阶段,有批捕、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对取保候审、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生理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这是分析其心理状态,为帮扶、帮教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需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开展心理疏导的时期。

(三)从心理疏导现实意义上分析

未成年人在涉罪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复杂多样,部分人存在焦虑、不安的心理,也有部分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负性情绪,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调节他们的心理压力。③同时实践中许多案例表明,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若忽视其心理问题,盲目进行羁押、起诉或者监禁,导致其二次犯罪的概率也较高。H区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二次犯罪涉罪未成年人占10%。另外,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也是十分重要,特别在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会出现恐慌、焦虑、羞耻、绝望等强烈的情绪反应,这些负面情绪的过度堆积使其心理发生变异,导致形成冲动、偏执人格,在外界不良刺激的诱发下,很容易走向暴力犯罪。如女孩李某,其从小就被母亲家暴,而母亲再婚后又常受继父家暴,在她14岁时被母亲卖给了某地一农民当媳妇,之后又遭受那个男人的性虐待,忍无可忍的她选择了用农药毒死那个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