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
从某种程度上讲,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能”必然决定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服务办案,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由于职责履行的这一从属性特征,往往使得部分司法警察对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片面地认为“法警队”既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又不是综合保障部门,甚至部分检察官也片面地认为法警就是“守守人”、“值值班”、“跑跑腿”,这就无形中使司法警察产生了“没地位”、“没面子”、“没意思”、“没前途”等自卑、厌倦、迷茫、应付等消极心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则不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相互关系,是“指导”而非“指挥”,一字之差,意义迥然不同。同时,司法警察地位得不到承认,价值得不到体现,愿望得不到实现,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日积月累,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缺乏信心,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甚至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本职工作。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突发性。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特殊性,前期“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使得司法警察常常接到“警务令”就立刻投身工作,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点。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模式各有千秋,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但要求司法警察全程参与办案,这是对司法警察职能的“拓展”,比如整个重庆检察机关就是这样做的;而的地方对司法警察的职能进行“延伸”,尤其对司法警察“第九项职能——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灵活处理,比如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检察院,因地制宜地要求司法警察收集整理自侦案件的“线索信息”,当好“情报员”,并要求担负部分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写出“初查结论报告”、“呈请立案报告”等法律文书,报请检察长审批后进入法律程序的下一个流程。另外,司法警察平时还要参与处置一些突发事件,从而也使得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司法警察,较易产生矛盾心理与焦虑情绪。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时担负着执行重大警务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等“急难险重”任务。这一角色定位,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由此带来心理压力。从办案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看管、押解、拘传以及追逃等环节,最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高检院《关于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也再次告诫我们,必须以“如临深渊的态度、如履薄冰的警觉”切实履行法警职责,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执行看管任务,由于时间较长、空间狭小、工作单一,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身着警服的值勤法警产生畏惧与抗拒情绪,这对于司法警察的意志力与承受力都是极大的考验;在维护信访接待秩序时,由于来访人员一般都情绪比较激动,而上访人往往性格较为偏执,甚至有些就是“精神病患者”,因此法警到场后不仅要积极配合控申干警做好来访人员的疏导安抚工作,还要从来访人员的言谈举止、情绪变化、携带物品等细微之处,准确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以防止突发的过激行为造成检察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发生来访人员的自伤自残事件,这也使得出勤法警在心理上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而在执行追捕追逃任务时,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系数也大大增强。一言以蔽之,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的每个环节都要提高警惕,绷紧神经,以防万一,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心理压力自然加重。
(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封闭性。由于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时间短、人员少,全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从2004年才陆续实行“编队管理”,而且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就既不象公安民警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不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经常出现于审判庭上,被群众所熟知,因此,人们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缺乏认同感、认知感。笔者对此深有感触,在对旁人介绍自己的职业时,常常需要费一番口舌。也听到一些群众议论:“不是只有法院有司法警察吗?”、“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干什么的?”等等。心理学家普遍认为,无论一个人所做的事业多么有益于人类社会,只要他还没有得到社会认可,他就不可能有积极的心理反映。
(五)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重复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每天的工作相对重复单一,比如看管、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平凡、单调、琐碎,长时间固定地从事这些活动,无疑会使我们的司法警察感到一种莫名地乏味,并对工作产生厌倦、烦燥和麻痹心理,从而就会导致进取意识缺乏、创新观念淡薄、心理奋力加重。